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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未經股東自行跟銀行貸款


黎OO 發問於 2024-06-14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你好,想詢問公司是有限公司,多人一起合資
在股東會時,發現公司負責人已經向銀行貸款(公司的名義)
而股東沒收到通知,也無與股東說明
股東完全不曉得

想請問
一、公司負責人用公司名義要與銀行貸款,是否有義務要與股東說明並同意才行?
二、負責人貸款用在公司營運上跟用在個人上,負責人有哪些相關責任或罪責嗎?
三、貸款部分,如有償還問題,股東是否會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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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就所詢問題回復如下,敬請參酌,謝謝

一、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有限公司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故除公司章程或各股東另定有股東協議外,原則上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所為之法律行為皆為有效。

二、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如公司負責人違反相關注意義務致生公司損害者,應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另依公司法第99條第2項規定,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三、刑事部分,如公司負責人有挪用公司款項情事者,則可能有業務侵占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背信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等罪責討論。

四、依公司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故如以公司資產無法清償該筆銀行貸款時,除公司股東有另行作保,有關清償責任皆限縮在各股東的出資額內。


陳姿勻律師
Bella Chen
芊亦法律事務所(主事務所設於臺南,主要服務範圍包括雙北、桃園、新竹、臺中、臺南、高雄)
Email:bellachen357@outlook.com
專注領域簡介:中英文商務契約、公司治理法律、金融法令遵循、企業投資與併購、企業經營法務、經營權爭奪、股東爭議處理、經濟犯罪告訴與辯護、策略聯盟、國際跨境交易、商業爭端解決、勞資問題等

A:  您好,針對您提出問題簡述如下:

一、公司負責人用公司名義要與銀行貸款,是否有義務要與股東說明並同意才行?
1.根據公司法第108條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
2.故原則上董事會就是業務執行機關,針對公司日常營運所需要做的決定,原則上不需股東會做決定。一般來說以公司名義為借貸,會是由董事會做決定即可。
3.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所以其所為之法律行為皆為有效。但是如果他做的行為違反董事會決議,則有內部向他咎責的問題,對外的借貸行為原則上仍為有效。

二、公司名義貸款用於個人用途的法律問題
以公司名義貸款,卻將款項挪為個人使用,可能涉及侵占公款等刑事責任。此行為不僅違反公司法,更觸犯刑法相關規定,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三、公司貸款的責任歸屬
公司以其名義借款,債務責任原則上由公司承擔。股東僅就其出資額範圍內負擔有限責任,不需以個人財產清償公司債務。

如針對您的問題若回覆不夠清楚以致需要進一步確認,建議請找專業律師諮詢,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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