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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人股東董事房產過戶疑問


余OO 發問於 2024-06-11 | 臺中 | 製造業

Q: 您好,我父親受法院監護宣告(監護人是我母親).
1.現在要移轉父親股份有限公司之1/3股份、董事職位給我母親!
2.父親與其兄弟共同持有1/3的房產過戶給我母親!
請問我們是否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請?
後續流程該如何進行呢?謝謝

公司治理 股權結構設計 公司變更(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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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成年人之監護,依照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民法第1101條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第1102條規定:「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亦即,監護人必須基於受監護宣告人的最佳利益,才能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且如果涉及不動產之處分,需經過法院許可。而當處分財產是剝奪或犧牲受監護宣告人的權益時,那監護人就不得代理此法律行為。
另外,無論是否基於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法律明文規定監護人均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因此,於您母親擔任監護人之情況下,依法是無法受讓被監護人(即您父親)之任何財產的。

如有其他問題或需協助,歡迎與本所聯繫。
誠之法律事務所
地址:高雄市鼓山區明華路255號6樓
電話:07-553-9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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