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成年人之監護,依照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民法第1101條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第1102條規定:「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亦即,監護人必須基於受監護宣告人的最佳利益,才能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且如果涉及不動產之處分,需經過法院許可。而當處分財產是剝奪或犧牲受監護宣告人的權益時,那監護人就不得代理此法律行為。
另外,無論是否基於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法律明文規定監護人均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因此,於您母親擔任監護人之情況下,依法是無法受讓被監護人(即您父親)之任何財產的。
如有其他問題或需協助,歡迎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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