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美容定型化契約,我是否可以解約2天前簽約,課程未使用,也未拿任何產品,錢全額付款,手續費收20% 是合理的嗎?是否可以全額退款
A: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5項及「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您可以任意解除美容契約,如該美容服務契約事先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則業者可依約定主張收取解約手續費,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契約總費用的5%。
1.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5項及「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任意解除美容契約:
(1)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違反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5項)。
(2) 依衛生福利部112年1月6日公告,自112年7月1日生效之「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3點規定,業者所提供的美容服務,消費總金額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者,應簽訂書面契約;如果未滿新臺幣1萬元者,仍適用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3) 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規定
依「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13點規定,繼續性美容服務契約訂立生效但服務尚未實施前,消費者可任意解除契約,業者應將已收取的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於解約日後的15日內退還消費者。業者可約定收取契約總費用不超過5%的金額為解約手續費,但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業者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4) 依所述美容定型化契約於2天前簽約,課程未使用,也未拿任何產品,錢全額付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5項及「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您可以任意解除美容契約。如該美容服務契約事先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則業者可依約定主張收取解約手續費,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契約總費用的5%。
2. 以上,如果有任何消費的疑難問題或爭議,可先聯繫業者尋求解決,倘若仍舊無法解決糾紛時,可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將有專人提供專業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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