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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離職前特休使用問題

離職前特休使用問題


NO 發問於 2024-06-07 | 桃園 | 其他未分類業

Q: 請問月底6/30號要離職
後面月底的上班日跟組長討論完班表之後
從月中開始放 月休+特休 到月底30日
(月休11天+特休8天)
但今天到樓上人資部申請填寫離職單的時候
告知說不能放特休
沒用到的特休到時候公司會改發錢到薪轉戶
而且離職最後一天必須到職上班
不然就只能強制算做到月中離職
薪水改發日薪下去計算
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請休假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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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好:

特別休假,係規定於勞基法第38條第2項:「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原則上係由勞工排定,除例外情形時得由勞雇協商調整外,雇主應無片面否決勞工請假之權。

至於離職前未休完之特別休假,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應折算為工資發給勞工。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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