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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提前離職,薪資計算

提前離職,薪資計算


陳OO 發問於 2024-06-06 | 彰化 | 製造業

Q: 您好,我在鄉下小工廠上班10年,員工20人左右。
6/6提出離職,老闆要求30天預告期滿才能離職,所以要做到7/6。
薪資是從1號算到月底,每個月15號發薪水。
請問如果7/1~7/6請特休,老闆還要付薪水給我嗎?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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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特別休假,依照勞基法第3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第1項)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第2項)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原則上係勞工自行排定。

又依照勞基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亦即特休期間雇主仍應給付工資,不得以有請特別休假為由苛扣。

另外提醒您,依照勞基法第38條第4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如您離職時仍有特休日數未休完,雇主應該計算發給相應工資。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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