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位賣家向我購買商品,利用郵局貨到付款方式,最後遲遲未取貨,也多次通知買家取貨,初期回覆會取回,結果仍未取,之後再通知買家,買家直接封鎖我,請問是否能向買家提告?退貨好像賣家還要負擔運費?能否要求賠償?
A:
高雄地檢署(參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09 年度 偵 字第 13840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曾經就貨到付款,惡意棄單案子,認為買方有犯刑法第355條詐術損害他人財產罪嫌,並認歷次犯行犯意各行,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依照這個件見解,是可以就買家提起刑事告訴。
另外,如因此受有損害,可以請求賠償。
蕭彩綾 主持律師
博銳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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