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因承租我店面的房客違約使用房屋,又私自轉租給他人,經告知後,不但不改善,反而連租金都不付,因此寄出存證信函告知合約終止,並將提起告訴請求返還房屋。
想請教您
1 由於排定審理期間可能達五個月之久,我是否能依這段期間的租金標準在訴狀中提出附代求償?
2 如果不能,是否要等審理終結後再提出其他告訴
3 如果可以提出求償,由於審理期間有多久在提出告訴時無法確定,那麼在訴狀中針對這個部分又該如何陳訴呢?
等侯您的回答
深感社會風氣日漸敗壞的人
A:
您好,
租約已經終止,才能請求返還房屋,此時就不是租金的損害,而是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因為有使用房屋之利益,但沒有付租金),當然是自起訴時至交還房屋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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