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針對您的提問,以二個面向說明。
一、若未來教育團隊以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營運:
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董事(包含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除此以外,公司的經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因此,建議您釐清在未來團隊中,您的角色除了所謂的顧問以外,是否包含上述身分。若是,則可能因此被認定為公司負責人,而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此外,鑑於團隊目前未立案,也請注意公司法第19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二、若教育團隊以合夥進行營運:
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如果您與其他創辦人有互相約定出資、經營共同事業,則可能被認為合夥人。即便未來團隊立案後,您的姓名未出現在商業登記合夥人姓名欄內(登記合夥人),仍可能因為您有出資及實際參與經營而被認定為合夥人,必須對於合夥債務負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有此方面疑慮,建議先進行退夥,再擔任單純的外部顧問。
以上建議,謹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不吝與我聯繫,謝謝 。
湯雅竣律師
勵眾法律事務所 | 高雄市新興區民權一路251號27樓
T: +886 (7) 225-6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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