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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侵占與偷竊的追訴權


BOOOOOOOOO 發問於 2024-05-24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律師 您好 請問員工業務侵佔與偷竊分租房客私人用品 這兩項違法行為可以在3~5年內可以保留追訴與解雇的權力嗎? 因員工再次獲得機會後反而開始不斷地挑性公司希望公司資遣他

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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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刑事部分:
竊盜部分規定於刑法第 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業務侵占部分規定於第 335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第 336 條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業務侵占與竊盜原則都是公訴罪。不適用告訴乃論罪6個月內提告之規定。
2.解雇員工部分:
需自知悉員工侵占等後30日內為之。此部分規定於勞基法第 12 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3.民事損害賠償部分:
原則上需於2年內請求,此部分規定於民法第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 197 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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