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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要求營業損失,保險公司不賠


王OO 發問於 2024-05-24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公司車輛有保乙式車險跟第三責任險/還有財務保險,我方車輛碰撞到對方車,對方要求營業損失,保險公司說他們沒有理賠這部分,可是有保第三責任險跟財務,但條款裡沒特別寫說營業損失不含在裡面,這樣保險公司會賠償這個部分嗎?

民事 租賃糾紛 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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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首先保險契約是否有將營業損失部分列為不賠事項?
再來就是證明問題,營業損失通常很難證明,
對方車是否為營業用車輛?是否確有營業損失?保險公司都會納入考量。
參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上字第 233 號民事判決見解
【 2.營業損失部分:附帶上訴人主張系爭貨櫃車自事故發生翌日
之107 年3 月14日起至同年4 月17日止共35日,請求其中23
日之營業損失,並主張依107 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
業利潤毛利率53%計算( 審理中變更為請求按淨利率計算,
惟未減縮附帶上訴聲明,本院卷第123 頁) ,自行扣除營運
成本後,每日所得額約為6,070 元,每日以6,000 元計算請
求23日無法營業之營業損失共138,000 元( 本院卷第65頁)
。經查,附帶上訴人雖主張因系爭貨櫃車受損而使其公司受
有營業損失,惟並未提出任何營業損失之證明,僅請求按
107 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毛利率或淨利率計
算,然同業利潤表並無法顯示附帶上訴人公司之實際營運情
形,而公司營業營利攸關營業量多寡、客戶端需求、市場供
需、消費環境、成本控制與營運能力等而定,不能僅以同業
利潤表執為其營業損失之依據,附帶上訴人之請求已無理由
;況附帶上訴人自陳公司有45台貨櫃車( 本院卷第91頁背面
) ,又未能提出其所有貨櫃車在系爭貨櫃車修理期間均全部
有營業並有收入之證明,附帶上訴人主張受有營業損失或修
車期間需租用他人之貨櫃車用以營業,即屬不能證明而無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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