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事由如下:
目前我是從事機械維修工作者
與客戶簽定合約
(以下我為乙方.客戶稱為甲方)
現甲方想停止合約,並要求乙方退還訂金五成
{當時簽定合約時甲方給付乙方30萬訂金,現在要乙方退還15萬}
但在合約上並無若甲方停止合約乙方需退還訂金的約定
且當時甲方簽合約時並無要求維修機械過程中乙方負責人需天天到場
如今甲方卻以乙方負責人未在工作天中到場要求停止合約
請問:
1、乙方需理會嗎?且要求停止合約人為甲方之保證人,乙方需理會嗎?
2、若甲方簽定合約人出面要求停止合約,那麼乙方是否不需退還訂金?
3、且若甲方要求停止合約,乙方是否可以要求甲方需賠償乙方之損失呢?
4、當時簽定合約時甲方只要求若乙方未能在要求之工作天完成必須退還訂金,但現在卻是甲方要終止,而甲方保證人現在是在甲方簽定合約者不在國內期間要求終止合約,且並向乙方承包商索回訂金4萬元,那麼是否也危害乙方之權益呢?因為4萬元是乙方給付承包商訂金,甲方之保證人是否無權索討,而在此甲方保證人是否有違法之行為呢?
以上問題感謝你的回答.
A:
您好,
欲合法的終止合約,除非合約中有約定在哪些情形下有保留終止合約的權利,並且已經符合約定的情形,或者得到合約當事人雙方的同意,合約才有可能終止,否則合約既然成立生效,雙方都有履約的義務,任一方皆無單方終止合約的權利,否則就屬違約。您大可不予理會。
故相關問題,請自行研究合約內容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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