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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性線材進口 被海關查扣


林OO 發問於 2024-05-21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從大陸進口hdmi接口的線
線身 接頭 包裝 都是中性的沒刻字
貨物品名報關行寫 hdmi傳輸線
報關方式是簡易報關

報關行3/14通知我要提供授權書
可是我進口的線材 就是中性沒品牌的貨
也同樣回覆報關行
結果4/30報關行說商標侵權要移送地方法院 可是我的商品沒有任何商標呀
只想合法做生意 這件事讓我焦慮很久
想問哪裡侵權了

商標權問題

瀏覽人數:311

A:  林先生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自大陸進口產品疑似有侵害商標權之情事,遭移送法院等事宜,大致說明如後:
一、首先,我國商標法第72條規定:商標權人對輸入或輸出之物品有侵害其商標權之虞者,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又,第75條規定:海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輸入或輸出之物品顯有侵害商標權之虞者,應通知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
二、再者,依據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商標權人認進出口貨物有侵害其商標權之虞時,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海關申請提示保護。」;又,依據同法第7、8條規定:「海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進出口貨物顯有侵害商標權之虞,應通知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經商標權人依前條認定進出口貨物有侵害商標權情事,並提出侵權事證時,海關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一、進出口人未於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期限內提出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涉有違反本法第九十五條或第九十七條規定者,應將全案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三、準此,依據您所敘述,產品業經海關移送法院之事實研判,應係所進口產品本身、外箱或包材可能有標示第三人商標之情事,致遭海關初步判定有商標權侵害之虞而移送法院。建議您應先請產品賣方確認其產品出口時之是否於商品本身、外箱或包材上標示有他人之商標權之情事,以利後續因應相關司法程序。
謹提供意見,供您參酌

A:  您好:
所詢問題涉及商標權:

依商標法第72條規定:「商標權人對輸入或輸出之物品有侵害其商標權之虞者,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並釋明侵害之事實,及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口物品完稅價格或出口物品離岸價格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
海關受理查扣之申請,應即通知申請人;如認符合前項規定而實施查扣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被查扣人。
被查扣人得提供第二項保證金二倍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請求海關廢止查扣,並依有關進出口物品通關規定辦理。
查扣物經申請人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屬侵害商標權者,被查扣人應負擔查扣物之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

依商標法第96條規定:「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證明標章同一商品或服務,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依商標法第97條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由於HDMI不僅是規格,也是商標,已經透過台灣高清數位智財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所以產品上如果有標註HDMI字樣,必須有商標權人之授權。

商標權人可能依商標法第72條及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進行查扣,但後續可能有涉及商標法第96條、第97條刑事之問題。
而實務上就HDMI商標侵權之案件眾多,依台端所述是因為不清楚HDMI是規格,同時也是商標。如何處理及面對司法程序,尚有待進一步資料判斷及釐清,方能確實保障您的權益。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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