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詢問5/15已經與雇主提預告離職,當時與雇主說到6月底,但因為公司內部某些因素,想提前離職是可以的嗎?(提前離職一樣有在勞基法的10天內預告期)
工作資歷滿3個月,未滿1年
A:
您好:
關於您更改、提前離職預告期之問題,依據「I、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II、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6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參照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終止權屬形成權,於勞工行使其權利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不必得雇主之同意,亦不因雇主同意或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而成為合意終止。」,故勞工行使其終止權利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不必得雇主之同意,可見勞工雖預告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後,在勞動契約終止前,仍可依相同法理,勞工可再以第2個意思表示向雇主表示預告較113年6月底之前更早之日期終止勞動契約,以先後行使2個形成權方式,使勞動契約提早於113年6月30日之前之日期終止,但勞工所預告之期間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6條第1項所規定之預告期間。否則,勞工未依規定預告雇主,造成雇主損失,雇主可以實際損失,依約定或民法侵權行為要求勞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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