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事由如下:
我在96年3月5日被告知工作做到今天為此
原因理由皆不清楚
因於隔日領完薪水還被扣4天也沒有給資遺費
因家人告知我可以至勞工事務基金會申請調解資遺費
魚是本人於3月12日前往事務基金會申請協調
但卻在3月19日收到公司寄來的存証信函中寫到處理本公司一般庶務任職期間多次造成公司損失;本公司己多加包容,本公司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4款有關規定自96年3月5日起不經預告終止雙方勞動契約。本公司視台端未來動作不排除委請律師就其任職期間內台端疑涉有背信、損害債權罪另行處理。
請問:
1、我該如何解決?
2、資遺費可以要得到嗎?
3、那麼這樣子勞工權利有保障嗎?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A:
公司寄來的存証信函中寫到處理本公司一般庶務任職期間多次造成公司損失
這部分公司要舉證如果無法證明不能任意污陷
你如果確定沒有任何疏失就不用擔心仍可以請求資遣費
林春華律師,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11號10樓之4,電話07-2513230,0936663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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