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關詢問的問題,回覆說明如下:
1.依公司法第111條規定,有限公司股東非經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如果有限公司股東欲轉讓有限公司出資額予他人,應取得其他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2.有限公司出資額具有財產權性質,股東無償轉讓予他人者,亦可能構成贈與契約,具體依個案情形而定。但依現行規定,113年每人贈與免稅額為244萬元。
3.有限公司股東得拋棄其出資額,股東得向公司通知表示拋棄其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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