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有限公司貨車同事借用朋友肇事,未執行公司勤務
2,現在對方用刑事附帶民事要公司連帶責任
3,申請公司調解可以不去嗎?
A:
您好:
通常因車禍肇事,被害人求償的法律依據係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如認為肇事者係受雇人時,可以同時主張民法第188條請求雇主連帶損害賠償:「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如依您所述情形,其重點應在於是否符合「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之要件,如符合時,雇主始有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至於調解程序,目的係嘗試以調解方式解決爭端,倘若因任一方不願退讓或根本不到場時,調解即不成立,因此是否願意調解應端視 貴司是否有意退讓解決爭議而論,倘若並無任何賠償意願時,不到場即將使調解不成立,後續可能會進入法院審理之階段。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公司是否應該為那名朋友的車禍負責,關鍵在於民法第188條,條文內容為:「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依照上述規定,原則上,須肇事的駕駛人是公司員工,且車禍是因該名員工正在執行業務中發生,公司才需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是,若公司車身印有公司名稱字樣,且該駕駛人有無照駕駛等情形,而您的同事疏未事前查證,則仍有可能應就車禍一同負責。
以上建議,謹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不吝與我聯繫,謝謝 。
湯雅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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