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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有限公司解散清算公告


呂OO 發問於 2024-05-05 | 臺南 | 其他未分類業

Q: 您好,想請教兩個問題:
1. 公司法第88條「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的「公告」應該以什麼方式進行?
2. 清算人想盡快完成清算,已知本有限公司未有任何債權人,公告是否也要比照股份有限公司給予三個月登記債權的時間?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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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公司法第88條係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由該條文可知,其係規定清算人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並未規定得行「公示催告」程序。揆諸前揭說明,清算人依公司法第88條規定,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自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公示催告。
從而,清算公告可以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以報紙刊登為證明文件。
清算人就公司未有任何債權人,公告也依法須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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