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刑法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但您需先證明客人有收到商品,且有易持有為所有的意圖,較難構成,比較可能被認是債務糾紛
2.民法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29 年渝上字第 1061 號
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應以現在占有該物之人為被告,如非現在占有該物
之人,縱令所有人之占有係因其人之行為而喪失,所有人亦僅於此項行為
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時,得向其人請求賠償損害,要不得本於物上請求權
,對之請求返還所有物。
3.您可按民法767起訴,但若價值不高建議先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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