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我去申請了一張台支96年7月到期,如今113年了,未見持票人兌現,現在台銀不歸還我這筆錢,我要如何處理?謝謝
A:
您好:
原則上,如欲要求銀行歸還因開立台支而受領之款項,必須交付當初開立的台支,否則銀行必然會認定缺乏相關權利憑證而拒絕返還。
如您所詢情形,因無法取得該台支,無法循上開管道處理。通常而言,對於有價證券如欲使其權利消滅,例如因支票遺失等情形,會循民事訴訟法第539條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公示催告,對於不申報權利人,生失權之效果。」行公示催告,亦即公告周知請票據權利人出面申報權利,倘若期間不申報權利時,則該票據失去效力。進而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由法院作成除權判決。倘若有除權判決之情形下,或可執之以及之前開立台支之相關證明,向銀行詢問取回款項事宜。
惟應注意者,係您所詢情形並非票據確實遺失,而係票據權利未經行使。倘若在公示催告過程中有人申告權利,或是除權判決後有人出面主張因除權判決造成其損失時,可能會衍生其他法律問題,提醒您應加以注意。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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