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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請問這樣是ok的嗎

請問這樣是ok的嗎


林OO 發問於 2024-05-03 | 桃園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請問 我現在是加盟一個品牌 想要做頂讓的動作 接手的人需要再負擔一筆40萬
他不想負擔這筆金額 想讓負責人一樣掛我的名字 但是如果有發生任何問題 都跟我沒關係 這樣簽約是可以的嗎

契約審閱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債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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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假使您已經不經營,即不要擔任負責人,以免您仍要繼續承擔負責人之責。
按獨資商號與其主人屬一體(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601號判例參照),獨資商號,雖依行政法令而得以商號名稱對外營業,惟該商號為出資經營者之替代,其權利義務之主體仍屬出資經營者,非謂該商號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亦即該商號負責人以獨資商號名義所為交易上之一切行為,均為該商號負責人之行為,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即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而不同之商號負責人即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其法律上人格即不同一,換言之,獨資商號並非法人組織,商號本身並無權利能力,無從享受權利負擔義務,是獨資商號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效果應發生於出資人與其相對人間。
如是其他組織擔任負責人,擔任人頭負責人一樣會有相關法律責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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