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 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次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465號刑事判決意旨:「在互負義務之雙務契約時,何種『契約不履行』行為,非僅單純民事糾紛而該當於詐術行為之實行,其具體方式有二種情形:其一為『締約詐欺』,即行為人於訂約之際,使用詐騙手段,讓被害人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之認知,而締結了一個在客觀對價上顯失均衡之契約,詐欺成立與否之判斷,著重在行為人於締約過程中,有無實行該當於詐騙行為之積極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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