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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完成登記前負責人墊付薪資


張OO 發問於 2024-04-30 | 高雄 | 其他未分類業

Q: 您好,在公司尚未完成登記前,銀行為籌備處,所以員工薪資是由負責人用自己的錢發薪資,公司完成登記後,籌備處已轉為公司戶時,可以提領前幾個月負責人墊付的薪資嗎?

企業稅務 商業登記與公司設立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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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公司之設立,在追求營利,非僅以取得法人人格為其唯一目的。故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之名義為開業準備行為,於公司成立後,如經公司承認,類推適用關於無權代理之規定,即對於公司發生效力。」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54號民事判決參照。
員工薪資屬於開業準備行為,需要經由公司承認之後,公司負責人才可以向公司請求支付帶墊的員工薪資。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A:  1. 按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二字第10號民事判決意旨:「按『設立中公司與成立後之公司屬於同一體,因此設立中公司之法律關係即係成立後公司之法律關係。申言之,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之執行及代表機關所為有關設立之必要行為,其法律效果,於公司成立時,當然歸屬於公司。又所謂設立中公司,係指自訂立章程至設立登記完成前尚未取得法人資格之公司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40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發起人之行為分設立公司所必要之行為及開業準備行為,是關於公司之設立費用與公司為營業準備所發生之費用,二者不同。而是否由設立登記後公司負擔,固有『法人同一體說』採肯定看法者(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20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30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776號、97年度台上字第2432號判決意旨參照),然基於開業準備行為應屬公司設立後董事會之職權,若允許發起人為之且該行為之法律效果由設立後之公司當然繼受,對於董事會之固有權限,無疑是種侵害(曾宛如『公司發起人之認定與責任』乙文,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03期),故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之名義為開業準備行為,於公司成立後,如經公司承認,類推適用關於無權代理之規定,即對於公司發生效力,否則,此開業準備行為的法律責任應由發起人依合夥法律關係分擔(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54號、93年度台上字第2188號判決意旨參照)。」依此,發起人於公司籌備期間所為行為,若於法律上與經濟上屬於公司設立所必要之行為,其效果當然歸屬於設立後之公司,惟若該行為僅屬開業準備行為,因實務上仍有爭議,故為保險起見,請諮詢律師轉業做法為宜。
2. 經查,公司於籌備期間固可能有聘僱員工之需求,惟該人事支出是否均有必要,仍應視具體之僱用目的,是以倘無該人事支出亦不影響公司之設立,則發起人聘僱員工之行為應先經公司承認,發起人始得請求公司給付其代墊之薪資。
3.
您的問題都涉及比較細的法律層次,以上僅依您所提資料回答,具體情形仍應就個案判斷,建議您攜帶資料由專業律師規劃後撰擬相關文件及討論方向甚至辦理解散登記等事以保障您的權益並避免事後紛擾。

若需更近一步討論請洽
博全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建州主持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40號9樓
0928-789-787(Line 亦同) / 02 2700-885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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