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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盤店面遇到奧房東

盤店面遇到奧房東


楊OO 發問於 2024-04-29 | 臺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去年4/11盤下一間店55萬(一樓店面+二樓住宅+三樓組合式冷凍櫃
但是沒有寫盤讓物品
只寫了簡單的租任合約只是上面有標註(雙方若無意義合約自動延續)
剛接手冷凍櫃壞掉!房子漏水!冷氣壞掉!還留下一堆廢棄物(不修理!也不整理)
今年三月20幾號房東突然說不租了!
我該怎麼辦(是否能申請賠償)

民事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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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有關房東無正當理由提前終止租約,是否租約有相關終止租約條件,及賠償條款之約定,首先房東無故終止租約不合法(土地法第100條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且按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民法第423條定有明文。次按出租人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後,不僅須消極的不妨礙承租人使用收益,且須積極的在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此觀民法第423條之規定自明。故租賃物在租賃關係存續中,受有妨害,致無法為圓滿之使用收益者,不問其妨害係因可歸責於出租人之事由或由於第三人之行為而生,出租人均負有除去之義務,以保持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36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所謂合於約定之使用、收益之狀態,應以當事人間於訂立租賃契約時所預設之共同主觀之認知,為其認定之標準(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422號、86年度台上字第349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故房東給付漏水房屋,房客可主張減少相當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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