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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離職書上要求放棄法律追訴權

離職書上要求放棄法律追訴權


邱OO 發問於 2024-04-29 | 臺中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您好,我原先受雇於一中小企業,擔任業務職務。後因為職涯規劃原因而和公司申請自願離職。 之後,在進行離職流程時,公司的自願離職書上說立書人(我)願意停止主張他項權益(含勞動法上之任何權益),並放棄一切法律追訴權,避免日後滋擾。

想請問各位律師,這樣是合法的要求嗎?如果我日後發現出現任何問題而想進行任何法律行為保護自身權益,這張合約會不會對我不利?我是否可以請求更改或是拒簽?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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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規定。
雙方於簽約時只要對於合作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不論該合約是口頭還是書面簽署的意思表示一致,都不會影響契約已成立的效力。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因為契約已成立,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處理。您如果對於相關契約約定條款認為有不利於您的情形,建議不要為任何簽署之行為,以免未來權利喪失。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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