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想向 貴所資訊關於智財權的問題。
最近我與隸屬公司的老闆合作經營餐飲事業,預計於七月底開幕。
敝司今年第一次跨界經營餐飲業,餐廳的經營、食譜發想、廠商聯絡、製作流程至裝潢等大小事情皆是我一人操辦,惟事業之資金全來自有限公司的老闆。
我想請問的是,雖然我沒有出資,但我提供了我的智慧財產,一開始也是我自己尋找投資者一起經營餐廳,我該如何向老闆表明我想成為的是與公司一同成長的合夥人,而不是領固定薪資的員工。
我們目前沒有擬定任何合約,老闆的態度也像是他雇用了一個員工幫忙擴展事業版圖。
再煩請貴所冗撥時間回覆,謝謝。
A:
您好, 有限公司於公司法第 99-1 條「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股份有限公司於公司法第 131 條「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前項選任方法,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之。」及第 156 條「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故依上該規定提供技術等無形資產可作為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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