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們是社區管委會,因社區管理室是全區239戶共同持分,而管理室之前有出租給長青會使用,管理室後方的空地被3戶居民佔為己用,管理室租約至112/12/31到期,經管委會公告兩週後佔用空地的車輛還是不願移走,管委會想提告3輛車的車主無權佔用,但只有車牌號碼並無車主資料,請問該怎麼做?謝謝。
A:
您好,
一、刑事部分:
刑法第320條第1、2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依本件情形,該無權占用之人恐已涉犯刑法竊佔罪,您可檢具事證證明其有不法所有意圖及竊佔停車位等事實,向管轄地檢署提告。
二、民事部分:
民法第179條前段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該無權占用之人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使用該土地之利益,故依上開法令,得向其請求停車位之租金費用。
三、此外,不論民刑事訴訟,均可提供車牌號碼予管轄機關,並聲請調查證據,由管轄機關發函予監理所查詢車主年籍資料。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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