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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歇業資遣的告知日期?

歇業資遣的告知日期?


林O 發問於 2024-04-24 | 臺中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餐廳即將結束營運,老闆只有大致預告結束經營時間(ex:月初或是月底)並未告知確切日期,並在後面幾天才告知不用來上班了,請問此告知是否符合資遣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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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不確定您的所謂「資遣通報」係指何意。惟如雇主係依勞基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進行資遣時,其法定義務為依同法第16條規定:「(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第3項)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也就是雇主應按照勞工年資來提前一定日數告知契約終止的時間,倘若未遵守提前告知的日數的話,就要給付勞工「預告期間的工資」。

此外,無論是否遵守預告期間,依同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雇主都要在終止勞動契約之日起30日內給付勞工資遣費。是您的雇主是否有遵循此等義務,請您依個案情形判斷之。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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