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如係接獲警局通知書,表示對方提出的是刑事案件告訴。其中妨害名譽係規定在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及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依同法第314條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
另外,如該圖片係有著作權保護之圖片,也有可能涉及到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依同法第100條本文原則上亦係告訴乃論之罪。
因上開罪名均係告訴乃論之罪,原則上只要告訴人撤回告訴,即會獲得不起訴之處分。因此倘若案情中違法事實明確,建議可考慮於警詢或之後移送地檢署之時,表明想要和告訴人調解之意思,透過調解成立換取告訴人撤回告訴,係一種可能的處理方向。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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