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如認為員工在職期間使用公司車輛不當造成公司因此受有罰鍰之損害,有一種解決方案係如果屬於「可歸責實際駕駛人」之罰單類型,可以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向裁罰機關申請歸責於實際駕駛人。
倘若已經逾越前述申請時間,或是無法適用上開規定的情形,則建議保留相關證據(如案發當日出勤紀錄、用車紀錄、對話紀錄等等),可以透過民事訴訟向前員工追償相關損失。
如係為預防將來的情形,通常建議於契約及工作規則中約明如員工因執行職務駕駛不當所生罰鍰應由員工負擔或類似之意旨。惟應特別注意:即便透過契約及工作規則約明相關賠償責任,雇主亦不得以員工要負擔賠償責任為由自行從薪資內扣除抵銷,如為此舉會有違反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之可能性。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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