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薪資之給付如約定係以現金交付,而經通知員工仍未前往領取,請注意保留「通知」之相關證據,較為嚴謹的程序通常會以存證信函方式說明先前已經通知多次、並催告員工於函到若干日內前往領取之意旨,並以雙掛號方式寄送給員工,以保留確實送達員工之證據。若員工仍未於期限內前往領取,依法係員工負受領遲延責任,亦即員工不得主張公司未遵期給付薪資。
而就該薪資之處理,如要完成相關給付不留下尾巴,可以依照提存法辦理「清償提存」,亦即透過將應該給付給員工的薪資提存到法院,由法院發通知給員工自行向法院領取,此時於辦理提存完成時,公司即已完成清償責任,後續無論員工是否有至法院去領取都無礙於公司已經完成薪資給付之認定。但倘若未透過清償提存方式處理,則雖然公司不用負擔遲延給付薪資的責任,但法律認定上仍會認為公司尚未完成薪資之給付義務,員工仍得於時效內向公司請求給付。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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