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原負責人有積欠貸款沒繳,當初跟朋友組織變更爲合夥銜接原負責人的公司行號,現在銀行已經對我和朋友提告要求清償借款。
A:
若是獨資商號,因獨資商號沒有具備法人格,借貸債務是歸屬負責人。但如果變更為合夥商號,則依民法合夥規定。
民法691條規定:「合夥成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加入為合夥人者,對於其加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與他合夥人負同一之責任。」
可參照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552號判決要旨:「被上訴人參加某營業為合夥人,繼續經營其業務,倘某營業並未協議解散清算完結,而被上訴人參加後又未為新營業之設立登記,則其對於該營業之原有債務,自應與其他合夥人負同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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