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育嬰留停到2024.5/4,因為還沒考慮到要不要復職,加上我接到公司電話需要4/16.4/17這2天回覆是否復職,請問我先回覆復職,但如果在5/4號確定沒有要回去.提離職.那這樣可以嗎?
A:
您好:
如係員工提出之自願離職,須遵守勞基法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準用同法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之預告離職期間。
換言之,無論於何時提出自請離職,均要依照年資遵守上開預告離職期間規定,否則即非合法。您所詢問題,須依您個案情形判斷是否符合上開規定,請您依您個案情形參考上開法條規定判斷之。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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