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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任意變更上下班時間

任意變更上下班時間


伍OO 發問於 2024-04-16 | 桃園 | 製造業

Q: 您好,原先和公司簽訂的上下班時間是08:00~16:00,屬於論件計酬員工,日前以績效不佳與統一管理的原因,沒有與員工溝通協商,只有口頭告知並立即更改下班時間為17:00,是否可用原先簽訂的契約要求公司下班時間不予變更?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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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第2款:「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規定。
如公司原先約定之勞動條件為八點至四點是員工上下班時間,依照勞基法第10條之1規定不得有其他更不利於原勞動條件之變更。
勞資糾紛可以先行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調解,亦可委請律師先代為寄發存證信函表達維權意旨,限期請求改善,如改善未果,可逕行對其進行相關法律爭訟程序。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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