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先前有承接一間公司行號,但原負責人有向銀行辦理創業貸款,現在原負責人已經無力繳款,銀行現在已我跟朋友組織變更爲合夥而提告要我們清償,想請問這還有辦法能撇清責任嗎
A:
您好,
首先要釐清當初公司行號負責人向銀行辦理借款之債務人是公司組織或他個人名義,如果是公司則債務歸屬於公司,如您跟朋友事後承接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成為股東,原則上股東個人不須就公司債務負責清償,銀行僅能向公司求償。
如果當初借款時行號就是合夥事業,原負責人與您跟朋友當時也是合夥人,則依民法第 681 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第 690 條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當初借款時之合夥人均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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