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上一個工作是賣油業務,之後離職了且工作都有交接完成,不過還有一些獎金還沒領完。之後自己出來創業一樣是油品,前老闆知道後說要告我,所有的東西都是我自己去找的,那請問他可以告我什麼呢?
A:
您好:
如依您所述情形,因您離職後從事創業的內容與前雇主業務雷同,初步推測其法律上可能涉及的責任,不外乎係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二大類。
刑事責任部分,通常雇主會告離職員工的條文,可能係違反營業祕密法(如竊取營業祕密)、刑法妨害工商祕密罪、背信罪等,大多可能會主張離職員工於在職期間竊取公司資料或是配方等,進而主張離職員工有涉及上開犯罪。
民事責任部分,則可能延續上開方向,主張違反勞雇契約之損害賠償(認為離職員工的行為損害公司權益),或是主張離職員工違反競業禁止之約定(惟競業禁止之約定是否合法,須符合勞基法第9-1條之相關規範,並非勞雇雙方有約定就一定有效)。
是初步認為倘若前雇主要提告,或可能從前開方向擇一或全部進行之,其餘問題應端視個案情形而定。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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