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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店名相同,商品服務類別商標不同

店名相同,商品服務類別商標不同


余OO 發問於 2024-04-15 | 桃園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律師您好,想請問,倘若取好的店名,跟其他店家相同,但是服務類別完全不同,對方是賣雞蛋的,我是賣包包的,商品內容完全不一樣,商標圖案也完全不同,完全不相干不類似,還能繼續使用店名嗎?

智慧財產權 商標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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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是否構成商標權侵害疑慮,提供以下初步看法供參:

依據商標法第70條第2款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亦有規定:「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因此若使用他人公司或商號名稱為著名之商標或名稱,而有使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情形,則可能會成立侵害商標權或是有違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被害人得請求防止侵害或損害賠償。

依所提供資訊,若其他店家名稱有申請商標亦非著名名稱,或縱有商標註冊但非著名商標(著名與否將依商標識別性、消費者知悉程度、使用時間等相關證據資料來綜合判斷),且並未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上,原則上不構成商標法第70條第2款、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事由,尚無違反商標法、公平交易法之疑慮。

惟仍建議注意公司法第18條、商業登記法第28條規定,是否有公司名稱或商業名稱相同而不得登記之情形,或是是否有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規定為競爭之目的,而有攀附他人商譽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情事。

以上僅為原則性、通案性回覆,具體情形仍應以實際個案為準,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至本所預約諮詢。本所擅長商標檢索、侵權鑑定、新創公司設立等領域,並具有相關專業團隊,若有需求,我們亦能就您的實際需求提供建議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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