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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有限公司需主動告知廠商嗎?


林OO 發問於 2024-04-15 | 臺北 | 其他

Q: 您好,去年與廠商有簽經銷合約如下,但因推廣不成期間也沒有任何交易行為發生,所以近期想結束並中止公司(有限公司),但不知是否要主動告知廠商我們要中止公司嗎?如果沒有主動說明的話會不會有法律問題? 謝謝!
「第十四條 合約期間與終止
除有更新或提早終止合約之情形者外,本合約期間應自開頭所載之日期為合約開始,至113年 1 月 31日為止。雙方如果在合約原約定到期日前,任一方都沒有表示合約屆期終止不再續約,則雙方不需另行簽訂新約,將按原合約條件自動續約。
甲方於一個月前為書面通知乙方後,經雙方合意後得終止本合約。」

代理、經銷問題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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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規定。
雙方於簽約時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不論該合約是口頭還是書面簽署的意思表示一致,都不會影響契約已成立的效力。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因為契約已成立,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處理。依照您所提供之條款,條款內即約定甲方終止契約需於一個月前通知乙方,契約經雙方同意才會終止。除非個案發生之事實,有其他條款可以主張,您可有不同的做法,建議您可持相關條約委由律師協助研究處理之。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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