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所謂債務更生,係規定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內,惟該法之適用對象為「消費者」,依該法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換句話說,必須符合該法之「消費者」定義,也就是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是有從事但僅止於小額範圍內,才能算是消費者,進而適用該法的程序。
如符合前開定義下,請注意該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須前置調解,如調解仍不成立時,始能進一步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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