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如店面全部不能使用,始可提前終止租約並求償相當之損害,請參酌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76 號民事判決【系爭房屋1樓實有違章建築之情為真,又按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78條及第98條規定者,不在此限,建築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系爭房屋並無建築法第78條及第98條之適用,故在違章建築之情況未改善前,堪信應無法繼續使用,故此部分用益性確實有所減損。佐以系爭房屋1、2樓總面積為137.81平方公尺,騎樓面積為43.07平方公尺(本院卷第199頁)等情,依民法第435條規範之旨,認系爭房屋於反訴被告可得用益範圍內給付每月租金20,000元為相當,反訴被告於此範圍內得請求減少租金,又系爭房屋之用益狀態既未至全部租賃目的未達之程度,自不得以系爭房屋1樓存有違章建築而拒絕全部租金之給付義務。】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