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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租到違建當店面

租到違建當店面


謝OO 發問於 2024-04-12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的店面被人舉發違申請建築變更許可,後來都發局的人拿原始竣工圖發現店面的位置是通道,也就是違建。有兩個問題,當初簽約時未被告知,而且這租賃物一直以來都是店面。其次都發局要求這個月底回覆原狀。現在我想依民法第423條,承租人無法按照契約交付租賃物,要求損害賠償,例如裝潢費用、機器設備費用、品牌權益損失費以及到找到新店面重新營業期間的營業損失。

民事 租賃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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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如店面全部不能使用,始可提前終止租約並求償相當之損害,請參酌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76 號民事判決【系爭房屋1樓實有違章建築之情為真,又按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78條及第98條規定者,不在此限,建築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系爭房屋並無建築法第78條及第98條之適用,故在違章建築之情況未改善前,堪信應無法繼續使用,故此部分用益性確實有所減損。佐以系爭房屋1、2樓總面積為137.81平方公尺,騎樓面積為43.07平方公尺(本院卷第199頁)等情,依民法第435條規範之旨,認系爭房屋於反訴被告可得用益範圍內給付每月租金20,000元為相當,反訴被告於此範圍內得請求減少租金,又系爭房屋之用益狀態既未至全部租賃目的未達之程度,自不得以系爭房屋1樓存有違章建築而拒絕全部租金之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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