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的狀況如下:家裡是在有早市、晚市的地方經營路邊攤,雖有固定店面,但早上房東也有租給他人,所以攤車必須每天移開。
我們亦有辦理小規模營業人的營業登記,稅率為財政部核定的1% ,員工人數5人以下,請問我們分發員工的薪資需照勞基法規定的月薪27470及時薪183嗎?另員工勞健保及勞退也有需要嗎?
網路上有查相關法令,有發現到之前政府是「擬定」將攤販納入勞基法,但最後沒有上路,請問這是正確的嗎?
謝謝律師您的解答,辛苦了。
A:
您好:
一、依勞動基準法給付薪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無論產業及經營規模,只要有僱用勞工的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都需要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給付薪資。
二、是否依勞工保險條例為員工投保:
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反面解釋,員工人數未超過五人,未強制雇主須替員工投保勞保。因此,您屬於員工五人以下之事業主,未強制替員工投保勞保。
三、是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為員工投保健保: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1款分別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一、最近二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參加本保險前六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各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如下:一、第一類(包括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換言之,雇主必須為其員工投保健保。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如未為員工投保健保,除會被追繳保費外,還會按應繳納保險費處以二至四倍罰鍰。
四、但提醒您,僱用員工未滿5人的事業單位,仍然必須為所屬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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