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特休之計算,依勞基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係以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持續而未中斷)工作之時間長度來判斷,與係工讀或正職無關。
另外依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第1項規定:「一、工作年資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部分工時勞工轉換為全時勞工,或全時勞工轉換為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 資之計算亦同。」也明定了年資的計算係從受雇開始起算,而與究竟係工讀或正職無關。
因此您所詢問題,特休年資應自您開始受雇時起算,依據前開規定去計算得以特休之日數。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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