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雇主未準確說出辭退,受僱方(工讀生)在未提前公告通知的情況下被減班,公司後續才提出4/8就可以退群組,雇主認定是工讀生有要找其他工作,所以也不提供非自願離職,現在一直鬼打牆
A:
林先生 您好
一、首先,依據您所述,受雇員工係工讀生,工讀生係屬於部分工時勞工,依據勞動部頒布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除依其應適用之勞工法令外,並參照該注意事項辦理。依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聘僱工讀生仍應適用勞工法令,是以權益與一般勞工無異。
二、再者,「非自願離職證明」與勞基法所規定之「服務證明」不同,就業服務法對於未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無罰則;依據您所述雇主有減班、退群及以員工欲另覓工作等理由,表示無法提供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準此,應先釐清終止聘僱契約之事由、依據條款為何?且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需要填寫終止聘僱契約之適用條款,若無法明確,雇主應無法任意開立,建議仍應與雇主清明確終止事由。
三、依據您所述,若雇主遲遲未說明是由,亦無法出具非自願性離證明,依據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以上意見,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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