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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工時


黃 發問於 2024-03-30 | 高雄 | 製造業

Q: 請問如果公司因特殊原因(產量等等),必須調整上下班時間,需要提早讓員工下班,若只簽署勞資協議書(僅幾位勞方代表)是可以的嗎?還是每位勞工皆需簽署同意書?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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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日安:

依您所述,似乎是關於貴公司擬變更工作時間,謹初步簡要回覆如下:

一、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七、安全衛生。八、勞工教育及訓練。九、福利。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十一、應遵守之紀律。十二、獎懲。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二、復參考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03 月 05 日勞動 2字第 0980130120 號函之意旨:
「……三、復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雇主如認有變更之必要,應重新協商合致,不得逕自變更。前開協商變更勞動條件雖非以書面為要件,惟勞工保持沉默未即表示異議,亦難逕認默示同意;如生爭議,雇主應負舉證責任,雇主如無法提供相關證明,仍難認其排定之『無薪休假』業經勞工同意,雇主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所生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情事,主管機關可限期雇主給付工資,並依相關規定裁罰。
四、另查勞資雙方針對縮減工時如已協商同意及訂定協議,除協議之內容有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外,允屬有效,惟勞工如對原協議書之內容有疑義或認有調整之必要,仍應由勞雇雙方重新協商合致。」

三、關此,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亦屬勞動條件之一環,建議貴公司仍宜謹慎行事,徵得勞工個人之個別同意,較能避免未來之爭議。

而如與景氣影響相關,則亦宜併同參照勞動部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鄰近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面談諮詢解決爭議之方法。】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708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571號7樓
(06)297-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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