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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條款


KO 發問於 2024-03-29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我是美髮業人員與該店的小股東(負責管理公司教育及貨物),近日要離職及退股,要去附近美髮店家上班,卻被要求簽署競業條款,我可以不簽署嗎?我簽署了之後會有違約嗎風險嗎?

營業秘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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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所述的問題,尚且不知您與該公司間的關係是否具有僱用關係存在,因此姑且不論您與該公司間的勞基法法使用問題。
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規定。
雙方於簽約時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因此如果對於有疑慮的契約,建議不要隨意簽署,可以事前拿契約委請律師協助審閱,以降低違約風險。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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