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有限公司負責人死亡已辦理解任,目前僅兩位股東,一位持股55% 一位持股45% ,雙方都堅持推選自己為負責人,股東表決權無法達三分之二以上以更換負責人,雙方意見嚴重相左且揚言只要異動公司資產就會互相提告,先前有向法院申請臨時管理人失敗,請問要如何變更負責人以合法執行業務呢?
A:
您好∶
依據公司法第28條規定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故依您所述,貴公司已達公司法第28條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之條件。雖然不知您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法院以何理由駁回聲請,然有碰過同一公司、同一法院、同樣情況,僅相隔2、3月之聲請,法院先駁後准臨時管理人之聲請。故還是建議您持相關資料,詢問信任之律師辦理後續。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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