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近期打算開始創業,設立有限公司;
請問有限公司如果不幸營運不順倒閉,跟銀行貸款的資金需要全數償還嗎?
A:
您好:
如係依公司法規定,合法辦理登記之有限公司,其會取得法人格,而與股東間產生財產、責任分開的效果,且有限公司之責任,原則上以其財產範圍負擔有限清償責任,倘若財產經清算後仍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即以有限公司所有之財產抵償為限,剩餘部分無庸由股東負責清償。惟此僅限於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始有此等有限責任之適用,倘若係具有無限公司性質,或係合夥團體,則不受此等有限責任之保護。
惟應注意公司法第99條規定:「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第2項)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亦即有限責任為原則(公司法第99條第1項),但是如果符合第99條第2項情形時,股東仍應該負擔清償責任,此時不受有限責任保護,以避免股東濫用公司有限責任保護去積欠高額債務之情形,因此仍須注意此一例外情形。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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