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您所述,貴公司開具報價單,該客戶同意而付款時,雙方即已成立契約。而貴公司所進行之交易應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通訊交易」,
則依法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消費者是有七日之無理由解約權。
但再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之規定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所以,如果該消費者向貴公司所訂之商品符合上開規定,則不得解除契約。貴公司可要求消費者繼續履行原契約。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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