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已付訂金卻取消訂單,能否不退款

已付訂金卻取消訂單,能否不退款


黃OO 發問於 2024-03-19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蔽司為網路電商公司,客人透過官方LINE管道訂購100件商品,請我們開立報價單,
且我們已和對方收訂金20% (報價單沒有寫成定金,屬於我方失誤),
收到訂金後,我們已向工廠訂貨,但客戶於匯款隔天告知要取消訂單,
但工廠已經開始製作我方無法取消,想請問這樣的營業虧損,我們能和客人收取嗎?
能不能扣幾成的訂金來或全數訂金來補償我方虧損呢?
謝謝

消費糾紛 電子商務法規

瀏覽人數:279

A:  您好∶
依您所述,貴公司開具報價單,該客戶同意而付款時,雙方即已成立契約。而貴公司所進行之交易應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通訊交易」,

則依法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消費者是有七日之無理由解約權。

但再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之規定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所以,如果該消費者向貴公司所訂之商品符合上開規定,則不得解除契約。貴公司可要求消費者繼續履行原契約。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