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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離職特休假計算

離職特休假計算


林OO 發問於 2024-03-18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請問我109年3月8日到職.診所屬週年制,目前於113年3月30日離職。請問我特休假是如何計算?是1.5天還是14天??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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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按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連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得依您連續工作期間的長短,計算特休假。同時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若您採取周年制的計算方式,您的連續工作期間,應該是從到職日起算。

依照您的說法,您在109年3月8日到職,若您此段期間都是連續工作,而無其他不計入工作年資的情由,原則上您到113年3月8日為止,將可能該當連續工作四年的情形,而有14日的特休假。

上開回覆僅為單純簡要說明,不得作為訴訟依據或主張。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
「勞工於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一、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
二、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
三、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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