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事由:
你們好,請問我是一個蝦皮的賣家,我在蝦皮販售了一樣一體式的公仔,有一個買家買了我的公仔,他收到貨後跟我反應公仔有破損,他就自行申請了僅退款,蝦皮將款項退給他了,但買家卻不同意將商品寄回,我的理解商品缺件應是,買充電器只有充電頭缺了線,這才是缺件,而非商品本體破損。
問題:
1、
缺件是否只應退還部份款項而非全部款項?
2、
以上述情況這樣在買家收到退款且不同意將商品寄回,請問他是否需負相關的法律責任亦或者這情況是否符合侵占罪,還是說消費者保護法允許他這麼做?
煩請幫忙解答,非常感謝!!
A:
1.缺件是否只應退還部份款項而非全部款項?
1.1這部分要看契約及物件的性質而定,及有無定型化契約的適用
1.2兩造的攻防形成法官的心證,非可一概而論
2.刑法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若契約未解除,則買受人是所有人並無侵占問題,解除契約後方有可能
4.民法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5.民法 第 254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6.解除契約後也須舉證對造有侵占的故意,讓檢察官認定非屬民事債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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