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情發生如下:
我在生意上收到客戶(對方為有限公司)貨款支票(有蓋大小章)
經兌現後已跳票,經追查後發現該公司於跳票後已停業。
另經查證,該公司負責人(蓋小章者)有個人財產
請問律師:
1、我可否對其負責人個人財產請求此筆債務?
2、如果可以,該如何處理?
3、之前聽別人說:有限公司為一單一法人,一旦營業已結束,就算負責人有個人財產,但亦不需要用個人財產來處理該公司留下之債務,這是正確的解釋嗎?
以上問題懇請律師代為解惑,非常感謝!
耽誤您寶貴時間,抱歉!
A:
您好:
茲針對您的問題逐一回覆:
1. 不能,因為支票的發票人是公司(蓋公司大小章),不是個人。這張支票雖然蓋有小章,但這是公司章的一部份,不能用來解釋成以名義個人開票。
2. 同上。
3. 是的。因為公司視為一個個人(法律上稱為法人),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分開。公司的責任由公司財產負責。股東或董事的私人財產不屬於公司,因此,債權人不能對公司以外的財產(包括股東或董事的個人財產)請求賠償。
4. 最近被惡性倒債的案例很多(過年前有不少裝潢工地跟旅遊被惡性倒閉。)您可以參酌現有證據(債權金額多少、避不見面的時點與過程、是否有其他債權人也被倒債)等情形,向檢察官及法院提刑事詐欺與民事損害賠償之訴。
以上淺見,請參酌。
林忠義律師
創越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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